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liapple1122 发表于 2009-03-03 23:01:10

一、基本问题

  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等阶段。矿区的划分,是指企业进行油气开采活动所划分的区域或独立的开发单元。矿区的划分是计提油气资产折耗、进行减值测试等的基础。矿区的划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个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若干相临且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矿区;一个大的油气藏分为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进行计量的,可分为几个矿区;采用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实行工业化推广的区域可作为一个矿区;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不得将分属不同国家的作业区划分在同一个矿区或矿区组内。

  石油天然气开采,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最主要的来源之一。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也是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行业特点进行特殊处理的重要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前述规定,是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矿区的划分,不是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依据。一般来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矿区,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由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场所除外。

  二、矿区权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气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

  (一)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企业取得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土地或海域使用权支出、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申请取得支出;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购买取得支出。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权益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矿区权益的税务处理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目前,这方面的规定尚未出台,但是至少可以看出矿区权益属于资产的税务处理。

  从理论上讲,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其受益期或价值补偿期一般不止一个纳税年度,所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扣除。对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土地或海域使用权支出、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申请取得支出,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购买取得支出,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权益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研究制定矿区权益的税务处理规定时,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可以考虑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企业对于矿区权益的减值会计处理,不应当改变矿区权益的计税基础。但对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以特殊考虑。

  企业转让矿区权益的,应当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计税基础的差额,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计税基础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计税基础,应将其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计税基础,可确认转让财产损失。

  第三,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计税基础,应将其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计税基础,可确认转让财产损失。转让该矿区组最后一个未探明矿区的剩余矿区权益时,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计税基础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未探明矿区因最终未能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放弃的,应当按照放弃时已确认的计税基础转销未探明矿区权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相关矿区权益的损失。因未完成义务工作量等因素导致发生的放弃成本,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益。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在完井后一年内将钻探该井的支出予以暂时资本化。

  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资本化支出继续暂时资本化,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钻井勘探支出的资本化应当采用成果法,即只有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支出才能资本化,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目前,这方面的规定尚未出台,从理论上讲,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并确定其计税基础。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可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并确定其计税基础;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在完井后一年内将钻探该井的支出予以暂时资本化,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资本化支出继续暂时资本化,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否则,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作为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在探明矿区内,钻井至现有已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油气开发支出;为获取新增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继续钻至未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钻井勘探支出,按照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目前,这方面的规定尚未出台,从理论上讲,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作为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并按照税法关于资产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在探明矿区内,钻井至现有已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油气开发支出;为获取新增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继续钻至未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钻井勘探支出,参照油气勘探进行税务处理。

  油气资产及其折耗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产量法,又称单位产量法。该方法是以单位产量为基础对探明矿区权益的取得成本和井及相关设施成本计提折耗。采用该方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时,矿区权益应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井及相关设施以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该方法将油气资产成本均衡地分摊到各会计期间。采用该方法计算的每期油气资产折耗金额相等。企业采用的油气资产折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未探明矿区权益不计提折耗。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目前,这方面的规定尚未出台,正在研究制定中,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尽量与会计处理一致。

  四、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井及相关设施包括确定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探井和开采活动中形成的井,以及与开采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设施。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期末矿区井及相关设施账面价值×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矿区当期产量/(矿区期末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矿区当期产量)

  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钻探和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已全面投入开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技术所需的设施已建成并已投产后相应增加的可采储量。

  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或有事项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时,弃置义务应当以矿区为基础进行预计,主要涉及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等所发生的支出。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目前,这方面的规定尚未出台,正在研究制定中,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尽量与会计处理一致。

  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所以,对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矿区废弃处置义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即使满足或有事项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也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也不允许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计税基础,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一般来说,对在废弃时实际发生的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复生态环境方面的支出,已提取专项资金的,应先使用专项资金;实际支出超过专项资金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 的学习

liapple1122 发表于 2009-03-03 23:0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二部分 准则的具体内容
第三部分 与国际准则的比较
第一部分 概述
制定背景
主要内容
主要变化
一、准则的制定背景
石油天然气简称油气是人类的重要经济资源,在我国,不仅有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还有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石油储量极为丰富。为保证这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同时,为能使我国大型石油石化集团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我国于2006年2月首次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
油气从开采到最终消费要经过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炼制、销售等过程。在这个准则中,主要规范了石油天然气企业从事的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
该准则是参考国际惯例和我国三大石油公司(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突出了油气开采会计与其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特点,与国际惯例基本实现了趋同,为我国的石油企业能够融入国际竞争环境创造了坚实的会计基础。
二、准则包括的主要内容
共六章25条,具体有:
第一章 总则(3条)
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7条)
第三章 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5条)
第四章 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3条)
第五章 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6条)
第六章 披露(1条)
三、与原制度比较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的计算方法
井及相关设施折耗计算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和单位产量法两种。
原规定采用直线法;
新准则允许在直线法和单位产量法中选用一种方法。
(二)新准则允许提取弃置支出准备
原规定:对于矿区废弃处置准备的会计处理没有规定。
新准则规定: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需要承担矿区废弃处置义务的,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没有将废弃处置义务确认为负债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科目设置和使用方面
新准则设置了"矿区权益"和"矿区权益减值准备"科目,矿区权益减值准备核算企业提取的各区块矿区权益的减值准备。
相应取消"地质成果"科目;
地质勘探支出(地质勘探支出减值准备)不再包括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
油气开发支出(油气开发支出减值准备)不再包括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

第二部分 准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分3条,主要阐述了本准则的制定目标和依据、油气开采包括的阶段和本准则适用范围。
1.制定目标和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等阶段。
第三条 油气开采活动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今后还可能会依照石油石化产业链制订相关的石油炼制业、化工企业及石油化工产品流通业等会计准则。
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本章分七条,主要包括:
矿区权益的定义和分类;
矿区权益的成本和计量;
探明矿区权益的折耗方法;
矿区权益的减值;
矿区权益的转让;
对未探明矿区的处理方法;
放弃未探明矿区的处理。
矿区权益的定义和分类
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
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
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气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
一、矿区权益的成本构成:
在我国,取得矿区权益的方式通常有申请取得和购买取得。
(一)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土地或海域使用权支出、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申请取得支出。
成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土地或海域使用权支出+中介费+其他支出
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
(二)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购买取得支出。
成本=购买价款+中介费+其他支出
二、矿区权益的计量:
企业取得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权益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举例:
如某企业于2003年5月15日依法申请取得探明矿区权益,共支付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土地或海域使用权支出、中介费等合计230 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权益 230 000
贷:银行存款         230 000
三、探明矿区权益的折耗方法:
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
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
产量法的计算公式: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额=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明矿区当期产量/(探明矿区期末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探明矿区当期产量)
年限平均法举例:
某企业购买取得探明矿区权益成本为600 000元,探明经济可采储量200万吨油当量,以现有生产技术预计可开采6年,则企业每年对探明矿区权益计算折耗额:
年折耗额=600 000/6=100 000(元)
产量法:
承上例,如果该矿区当年开采量为30万吨油当量,
折耗率=30/200=0.15(元)
当年折耗额=600 000×0.15=90 000(元)
如果第二年开采量为50 万吨油当量,期末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150 吨。
折耗率=50/ (150+50 )=0.25
第二年折耗额= 600 000×0.25=150 000 (元)
四、矿区权益减值的处理方法
企业对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
(1)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处理
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矿区权益减值准备核算企业提取的各区块矿区权益的减值准备。
(2)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处理
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
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且与其他相邻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
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举例:
如甲企业2003年3月取得未探明矿区权益成本为200 000元,年底经过专家减值测试,确定该矿区公允价值为180 000元,则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20 000
贷: 矿区权益减值准备     20 000
五、矿区权益的转让
转让矿区权益的处理方法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转让探明矿区权益的处理方法
(1)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A公司将一探明矿区权益全部转让给B公司,转让所得为45万元,该探明矿区权益的账面价值为3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 000
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权益    300 000
(2)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转让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处理方法
(1)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  
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与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办法相同。
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不确认损益。
如:某企业转让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所得为50万元,按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的转让部分账面价值为40万元,则1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000
矿区权益――未探明矿区权益    400 000
如果转让所得只有35万元,则做:
借:银行存款            350 000
贷:矿区权益――未探明矿区权益    350 000
(2)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处理:
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不确认损益。
转让该矿区组最后一个未探明矿区的剩余矿区权益时,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矿区A、B、C为一个未探明矿区组,账面原值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上年末减值测试时确认矿区组减值损失8万元,现在转让A、B矿区,转让所得为28万元,则应做处理:
借:银行存款            280 000
贷:矿区权益――未探明矿区权益    280 000
现在公司转让C矿,取得收入20万,则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营业外支出           40 000
贷:矿区权益――未探明矿区权益    240 000
六、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处理
(1)未探明矿区权益转为探明矿区权益的处理
未探明矿区(组)内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未探明矿区(组)转为探明矿区(组)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转为探明矿区权益。
借: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权益 200 000
贷:矿区权益--未探明矿区权益 200 000
(2)放弃未探明矿区的处理
未探明矿区因最终未能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放弃的,应当按照放弃时的账面价值转销未探明矿区权益并计入当期损益。
因未完成义务工作量等因素导致发生的放弃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本章分五条,包括:
油气勘探的定义;
油气勘探的确认;
油气勘探支出的计量;
继续暂时资本化的条件;
非钻井勘探支出的处理。
一、油气勘探的定义
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二、油气勘探的确认
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
(1)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钻探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2)非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油气勘探支出的计量
(1)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如果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
如果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益。
(2)如果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在完井后一年内将钻探该井的支出予以暂时资本化。
如果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继续暂时资本化,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继续暂时资本化的条件:
1)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其是否属于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还需要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
2)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
(3)已费用化的钻井勘探支出的处理
钻井勘探支出已费用化的探井又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已费用化的钻井勘探支出不作调整,重新钻探和完井发生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对于钻井勘探支出,如果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则予以资本化;以后可通过折耗收回这些支出;如果确定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则计入当期损益,对当期财务成果有较大影响;如果无法确定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暂时予以资本化;完井一年后根据规定资本化或计入当期损益。
四、油气勘探支出的处理
通常,油气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存在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两种方法。
目前主要国际石油公司都采用成果法。
在成果法下,只有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勘探支出才能予以资本化,其他勘探支出要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在完全成本法下,全部勘探支出都应当予以资本化。
新准则规定使用成果法,只确认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活动的支出。
五、非钻井勘探支出的处理
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本章分为三条,包括:
油气开发的定义;
油气开发的确认与计量;
油气开发支出与钻井勘探支出的划分。
一、油气开发的定义
油气开发,是指为了取得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的活动。
二、油气开发的确认与计量
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作为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
三、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
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钻前准备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质调查、工程设计、确定井位、清理井场、修建道路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井的设备购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设备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设备和井口装置等,井的建造包括钻井和完井;
(三)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
(四)购建矿区内集输设施、分离处理设施、计量设备、储存设施、各种海上平台、海底及陆上电缆等发生的支出。
四、油气开发支出与钻井勘探支出的划分
第十八条 在探明矿区内,钻井至现有已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油气开发支出;
为获取新增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继续钻至未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钻井勘探支出,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处理。
第五章 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本章分六条,包括:
油气生产的定义;
油气生产的确认与计量;
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的方法;
辅助设备及设施折旧方法;
矿区废弃义务的处理;
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处理。
一、油气生产的定义
油气生产,是指将油气从油气藏提取到地表以及在矿区内收集、拉运、处理、现场储存和矿区管理等活动。
二、油气生产的确认与计量
油气的生产成本包括:
--相关矿区权益折耗
--井及相关设施折耗
--辅助设备及设施折旧
--操作费用等。
操作费用包括油气生产和矿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三、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的方法
井及相关设施包括确定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探井和开采活动中形成的井,以及与开采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设施。
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计提折耗:
产量法
年限平均法
(1)产量法
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
计算公式: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期末矿区井及相关设施账面价值×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矿区当期产量/(矿区期末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矿区当期产量)
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网钻探和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已全面投入开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技术所需的设施已建成并已投产后相应增加的可采储量。
(2)两种方法比较
直线法简单,便于实务操作。但是由于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每年的产量都不一样。直线法将违反成本与收益相配比的原则。单位成本带来的收益应该相等,但直线法并不能反映单位成本相同的收益。
单位产量法的原理是某成本中心发生的资本化成本和勘查开发该成本中心可采储量密切相关。因此每一个产量单位应承担相同数量的成本。
单位产量法的一个前提是生产的矿物产量在开发期间内不可能保持不变。
举例:
例如在石油业中,开始几年年产量要高于随后几年的年产量。如果采用直线法,则开始几年单位产量的折旧比随后几年单位产量的折旧低。再考虑到生产后期单位生产成本上升的事实,意味着直线法可能歪曲企业的经营成果,即开始几年的利润比较大,而随后年份的利润较低。后期单位生产成本上升的部分原因是许多生产成本保持不变,产量却在降低。另外还可能由于单位变动成本增加,因为越来越难开采,需要支出更多的设备维修费用。
单位产量法更能反映消耗资产的方式。
四、辅助设备及设施折旧方法
地震设备、建造设备、车辆、修理车间、仓库、供应站、通讯设备、办公设施等辅助设备及设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处理。
五、承担矿区废弃义务的处理(23)
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需要承担矿区废弃处置义务的,
(1)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2)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主要是考虑以下因素:
1.油企业在生产过程结束放弃生产时,不可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家相关部门有关环保法规、制度日益建立健全,在会计核算中对弃置支出准备加以考虑,成为一个非常重要也急需关注的课题。
2.其他行业相比,一般而言,石油企业为油气生产建造的各类设施的规模大,生产结束时拆除设施和恢复场地的费用也大,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每期的损益情况,提取弃置支出准备成为必要。
3.际上,IAS37号、美国FAS143号以及英国石油行业会计委员会发布实务公报(SORP)都对弃置支出准备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本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应该提取弃置支出准备。
六、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处理
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六章 披露
本章有一条,主要是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信息。
应披露的信息:
(一)拥有国内和国外的油气储量年初、年末数据。
(二)当期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矿区权益的取得、油气勘探和油气开发各项支出的总额。
(三)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原值,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账面原价,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

第三部分 与国际准则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没有专门的石油天然气准则,与本准则相关的主要是2004年12月发布,2005年6月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现比较如下:
1.气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
对油气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国际上有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两种。
目前国际上大石油公司主要采用成果法,中小石油公司一般采用完全成本法。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不同规模企业的经济实力大小不一,对盈利水平的要求也不同。
考虑到国外主要石油公司和我国三大石油公司大都采用成果法,
本准则规定,发现油气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权益取得支出和探井支出予以资本化,其他的取得成本和勘探支出予以费用化。
2.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的计算方法
探明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要通过计提折耗加以回收。
折耗方法主要有产量法和使用年限法。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产量法计提折耗,
我国石油企业国内报表现行做法是既有产量法,也有使用年限法。
本准则允许石油公司在产量法和使用年限法中选定一种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liapple1122 发表于 2009-03-03 22:00:50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财会[2006]3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等阶段。

 

  第三条 油气开采活动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 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
  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气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

 

  第五条 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企业取得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土地或海域使用权支出、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申请取得支出。
  (二)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购买取得支出。
  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权益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额=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明矿区当期产量/(探明矿区期末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探明矿区当期产量)

 

  第七条 企业对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
  (一)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二)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且与其他相邻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
  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第八条 企业转让矿区权益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不确认损益。
  (三)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
  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不确认损益。
  转让该矿区组最后一个未探明矿区的剩余矿区权益时,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未探明矿区(组)内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未探明矿区(组)转为探明矿区(组)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转为探明矿区权益。

 

  第十条 未探明矿区因最终未能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放弃的,应当按照放弃时的账面价值转销未探明矿区权益并计入当期损益。因未完成义务工作量等因素导致发生的放弃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
  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钻探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非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
  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益。
  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在完井后一年内将钻探该井的支出予以暂时资本化。

 

  第十四条 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资本化支出继续暂时资本化,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其是否属于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还需要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
  (二)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
  钻井勘探支出已费用化的探井又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已费用化的钻井勘探支出不作调整,重新钻探和完井发生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第十五条 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油气开发,是指为了取得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的活动。

 

  第十七条 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作为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
  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钻前准备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质调查、工程设计、确定井位、清理井场、修建道路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井的设备购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设备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设备和井口装置等,井的建造包括钻井和完井;
  (三)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
  (四)购建矿区内集输设施、分离处理设施、计量设备、储存设施、各种海上平台、海底及陆上电缆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在探明矿区内,钻井至现有已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油气开发支出;为获取新增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继续钻至未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钻井勘探支出,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处理。

第五章 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油气生产,是指将油气从油气藏提取到地表以及在矿区内收集、拉运、处理、现场储存和矿区管理等活动。

 

  第二十条 油气的生产成本包括相关矿区权益折耗、井及相关设施折耗、辅助设备及设施折旧以及操作费用等。操作费用包括油气生产和矿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井及相关设施包括确定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探井和开采活动中形成的井,以及与开采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设施。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期末矿区井及相关设施账面价值×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矿区当期产量/(矿区期末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矿区当期产量)
  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网钻探和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已全面投入开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技术所需的设施已建成并已投产后相应增加的可采储量。

 

  第二十二条 地震设备、建造设备、车辆、修理车间、仓库、供应站、通讯设备、办公设施等辅助设备及设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

 

  第二十四条 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拥有国内和国外的油气储量年初、年末数据。
  (二)当期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矿区权益的取得、油气勘探和油气开发各项支出的总额。
  (三)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原值,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账面原价,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